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勝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勝吉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莊勝吉為高雄市○○區○○段1286、1288、1288-1、1289、1289-1、1291、129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於民國90年間,在上開土地上搭蓋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面,作為經營工廠使用,而未依法做農業使用,進而遭高雄市政府於107年4月31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994
8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命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應於107年7月16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莊勝吉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經高雄市大樹區公所於107年7月23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莊勝吉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高雄市大樹區公所107年7月24日高市樹區民字第10730934
900號函暨複勘照片14張、高雄市政府107年4月13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994800號函暨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107年3月28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855000號函暨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大樹區公所107年3月19日高市樹區民字第10730337800號函暨高雄市大樹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現場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高雄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於上開7筆土地上興建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面,作為經營工廠使用,而未依法做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對於環境影響甚巨,完全喪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顯其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