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祖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祖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受刑人陳祖田應定其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6.03│100.07.09│100.07.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04號│毒偵字第1397號│毒偵字第139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第565號│1341號│1341號││├────┼────────┼────────┼────────┤││判決日期│100.08.29│100.09.16│100.09.16│├───┼────┼────────┼────────┼────────┤│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第565號│1341號│1341號││├────┼────────┼────────┼────────┤││判決│100.10.14│100.10.17│100.10.17│││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他字第1009號(│執字第3123號(基│執字第3123號(基│││基隆地院101年度│隆地檢101年度執│隆地檢101年度執│││撤緩字第16號裁定│緝字第64號)│緝字第64號)│││撤銷緩刑宣告)│││└────────┴────────┴────────┴────────┘┌────────┬────────┬────────┬────────┐│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08.03│100.08.07│99年4月1日或99年│││││4月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70號│偵字第3625號│撤緩毒偵字第48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65│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1574號│號│1320號││├────┼────────┼────────┼────────┤││判決日期│100.10.17│100.10.28│100.10.31│├───┼────┼────────┼────────┼────────┤│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65│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574號│號│1320號││├────┼────────┼────────┼────────┤││判決│100.11.22│100.12.08│101.01.0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6號(基│執字第219號(基│執字第329號│││隆地檢101年度執│隆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65)│緝字第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