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告林0晞兼法定代理高0萍人被告 林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捌佰叁拾元(14萬元+45萬元+1,180,830元=1,770,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