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3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務人 蔡張玉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張玉鵬於9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1月23日起至95年12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蔡張玉鵬於95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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