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覺淑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萍繁
楊能禮
一、債務人楊萍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 陸萬玖仟 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萍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能禮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