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蔡朝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琦媖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