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麻毓敏 (即 麻毓名 )
李秀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