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張學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六妹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路○○○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
伊,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00元,應認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