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債權人 朱邦 債務人 王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6月29日│120,000元│105年6月29日│FA0000000│├──┼─────────┼───────────┼───────────┼───────────┤│002│105年7月7日│100,000元│105年7月7日│FA0000000│├──┼─────────┼───────────┼───────────┼───────────┤│003│105年7月11日│100,000元│105年7月12日│FA0000000│├──┼─────────┼───────────┼───────────┼───────────┤│004│105年7月15日│100,000元│105年7月15日│FA0000000│├──┼─────────┼───────────┼───────────┼───────────┤│005│105年7月20日│60,000元│105年7月20日│FA0000000│├──┼─────────┼───────────┼───────────┼───────────┤│006│105年7月26日│120,000元│105年7月26日│FA0000000│├──┼─────────┼───────────┼───────────┼───────────┤│007│105年7月27日│150,000元│105年7月27日│FA0000000│├──┼─────────┼───────────┼───────────┼───────────┤│008│105年7月28日│100,000元│105年7月28日│FA0000000│├──┼─────────┼───────────┼───────────┼───────────┤│009│105年8月4日│100,000元│105年8月4日│FA0000000│├──┼─────────┼───────────┼───────────┼───────────┤│010│105年8月8日│70,000元│105年8月8日│FA0000000│├──┼─────────┼───────────┼───────────┼───────────┤│011│105年8月23日│100,000元│105年8月23日│FA0000000│├──┼─────────┼───────────┼───────────┼───────────┤│012│105年8月31日│120,000元│105年8月31日│FA0000000│├──┼─────────┼───────────┼───────────┼───────────┤│013│105年9月5日│120,000元│105年9月5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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