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683號聲請人 蔡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裴棠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惟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無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36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新臺幣)││├──┼──────┼────┼──────┤│001│104年6月15日│70,000元│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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