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江添富
蕭美雪 李冠傑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李家駒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家駒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