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藍陳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藍陳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