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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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 蔡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泰昀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103年10月15日│122,539元│BM0000000││││ 鄭靖融 │行│││││├──┼─────────┼─────────┼───────────┼─────────┼────────┼──┤│002│泰昀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103年10月1日│42,000元│BM0000000││││鄭靖融│行│││││├──┼─────────┼─────────┼───────────┼─────────┼────────┼──┤│003│泰昀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103年10月15日│3,752元│BM0000000││││鄭靖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