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 蔡宏文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邱仁楹 律師 許有成 被告 蔡宏哲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
賴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示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