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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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8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丁○○丙○○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欠缺繼承人丁○○、丙○○、乙○○之簽章,應補正。
三、第二順位繼承人 謝錦漢謝黃倪冉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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