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