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