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戊○○之父即相對人乙○○(民國8年0月0日生)因患感冒造成呼吸衰竭送醫急救,現已氣切,目前居住於桃園聖保祿修女會醫院療養中,完全喪失對外界事務之判斷能力,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
21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其應置監護人,惟禁治產人乙○○並無法定監護人,且因禁治產人乙○○已無長輩及同輩親屬,致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而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禁治產人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與聲請人關涉甚鉅,應為利害關係人,自為有權召集親屬會議之人,得向法院提出聲請,爰請求鈞院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長女丁○○、次女丙○○、次子己○○、四子庚○○、五子辛○○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戊○○為禁治產人乙○○之子女,前曾與己○○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212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惟現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乙○○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禁字第212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長女丁○○、次女丙○○、次子己○○、四子庚○○、五子辛○○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5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巷○弄○○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觀音鄉坑尾村1鄰坑尾2號庚○○男、民國49年4月13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243之1號7樓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鄉○○○路○段○○○號7樓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