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名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2,000元,應繳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2,57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