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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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晚上至其所經營之小吃店搗亂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翌日(即同年月五日)上午十時許,至桃園縣○○鄉○○村○○路一О一號乙○○所經營之「掌聲卡拉OK」店,將乙○○所有擺設在店內之桌、椅及花盆砸毀,致桌子一張、椅子數張及花盆一個不堪使用。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已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時十五分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