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告 羅仕雄 訴訟代理人 羅際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采家 、 李詠嫻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