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8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志豪 債務人 林信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841%│自民國107年9│自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210,679元││月3日起至民│民國108年3月2日止,按│││││國108月3月2│0.1841%計算│││││日止││││├─────┼──────┤自民國108年3月3日起至││││2.841%│自民國108年3│民國108年4月2日止,按│││││月3日起至清│0.2841%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5682%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