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22號原告 徐琮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再查,原告於起訴狀表明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10年5月17日北市裁罰字第22-CZ0000000、22-CZ0000000、22-CZ0000000、22-CZ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但依其起訴之聲明,無從知悉其所欲撤銷之訴訟標的,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補正表明起訴之聲明(即應補正起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全部撤銷」,或具體特定所欲撤銷之裁決處分)。
三、承上,請繳納裁判費,並請遵期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原告應簽名或蓋章】,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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