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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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柯建仲 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柯建仲」之記載,應予更正為「 胡氏玉霜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柯建仲」之記載,應係相對人「胡氏玉霜」,裁定此部分應屬誤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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