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 楊尚學
陳良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㈠上訴人楊尚學拆除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即附圖C、C1、D、D1、E、F、F1所示部分,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199.84平方公尺、14.02平方公尺、89.3
5平方公尺、9.64平方公尺、307.43平方公尺、289.69平方公尺、35.35平方公尺,面積總和945.32平方公尺,五權段四七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8,479元;㈡上訴人陳良華拆除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即附圖A、A1、B、B1所示部分,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171.8平方公尺、12.06平方公尺、244.73平方公尺、18平方公尺,面積總和446.59平方公尺,五權段四七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8,479元。經查:㈠上訴人楊尚學就附圖C、C1、D、D1、E、F、F1所示部分拆屋還地之上訴利益為74,187,768元【計算式:(199.84平方公尺+14.02平方公尺+89.35+9.64平方公尺+307.43平方公尺+289.69平方公尺+35.35平方公尺)×78,479元=74,187,7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7,
308元。㈡上訴人陳良華就附圖A、A1、B、B1所示部分拆屋還地之上訴利益為35,047,937元【計算式:(171.8平方公尺+
12.06平方公尺+244.73平方公尺+18平方公尺)×78,479元=35,047,9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660元。上列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