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3號

原告 邱碧主

被告 鄭丞祐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 蔡長谷 (業經原告撤回)於民國105年7月間得知原告有塔位及骨灰罐欲轉售,與原告簽立委託銷售同意書

  ,嗣於1個月後向原告佯稱:已找到買家,每組(塔位、骨灰罐、生前契約各1)可賣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事後交易由被告 陳祐昌 (業經原告撤回)負責處理。嗣陳祐昌於105年9月21日邀請原告至被告鄭丞祐擔任負責人之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與買家見面,由被告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觀看原告之塔位憑證、生前契約資料表示滿意有意購買,但未看到骨灰罐無法簽約,陳祐昌隨即向原告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匯2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作為履約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歸他方所有,致原告信以為真,於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2日各匯款10萬元,合計20萬元至天璽公司帳戶。嗣於105年10月19日,陳祐昌與原告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被告蔡玟玟復佯稱:要求將骨灰罐材質更換為玉石的,否則家族不要,陳祐昌隨即表示認識廠商更換費用1個35000元,原告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個35000元之價格將11個骨灰罐做更換,並於105年10月19日匯款15萬元訂金至天璽公司帳戶,爰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5萬元。

二、被告則以:刑案已經上訴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鄭丞祐本件犯行,經本院於112年5月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被告蔡玟玟本件犯行,經系爭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判決電子卷宗查對無訛。是被告上開行為同為原告被騙滙款35萬元30元損害發生之原因,依上開說明,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惟因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償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第280條)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蔡長谷、陳祐昌已分別與原告達成調解,各賠償原告3500元、26000元,合計29500元,原告撤回本件訴訟,拋棄對蔡長谷、陳祐昌之其餘民事請求權,但並不拋棄對被告之請求權,有原告提出之撤回起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蔡長谷、陳祐昌各賠償原告3500元、26000元,合計29500元應予扣除。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5萬元,扣除蔡長谷、陳祐昌各賠償原告3500元、26000元,合計29500元,原告於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20500元「計算式:35萬元-29500元=320500元」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因係由刑事庭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因本件無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判之諭知,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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