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欣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偉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