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一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