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淑宜 被告 宋廷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8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廷恩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黃淑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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