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榮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俞榮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佳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他敗訴部分(即其他被告敗訴部分)不具上訴利益,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應有誤載。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6,065元(計算式:49.27平方公尺×61,418元=3,026,0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