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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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榮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俞榮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佳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他敗訴部分(即其他被告敗訴部分)不具上訴利益,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應有誤載。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6,065元(計算式:49.27平方公尺×61,418元=3,026,0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