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20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祥鑫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祥鑫於裁判確定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因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以致於受刑人觸犯之各罪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論罪;但抗告人尚有年邁雙親、稚齡幼女需扶養照顧,請依從新從輕原則予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
(一)現行刑法於95年7月1日已經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被告所犯14罪行之行為時間均在97、98年間,並無連續犯論以一罪規定之適用。
(二)原裁定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6月,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所述尚有父母幼女待扶養照顧云云,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無涉,非本裁定所得審酌。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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