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5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何承恩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所為板監裁字第裁41-CU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舉發通知單號碼:北警交字第CU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何承恩不罰。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㈠舉發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經警拍攝採證有於100年1月21日上午11時31分,○○○區○○路○段與檳榔路交岔路口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以該局北警交字第CU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再由原處分機關以板監裁字第裁41-CU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裁罰。
㈡惟受處分人除未於該時騎乘該車行經該地外,採證照片所示
之車牌號碼髒污不清,而疑似「078-EFM」,且該車號牌下有受處分人機車未有之印有「長江」字樣之擋泥板,且該車車型與受處分人機車車型亦屬有異,爰請撤銷本件裁決書。
二、查以,本件經本院向舉發機關調閱逕行舉發之該採證照片,採證照片上所示之該車牌影像模糊,依受處分人車牌號碼「978-EFM」字母順序,該「9」疑有可能為「0」、該「8」疑有可能為「5」、該「M」疑有可能為「N」,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確認採證照片所示之該機車確為受處分人之車牌號碼「978-EFM」機車,是受處分人辯稱本件有可能為舉發機關誤辨識車牌,堪能採認。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異議人有裁決書所指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機關逕依舉發機關資料,即逕為裁罰,尚有未洽,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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