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中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109號、100年度簡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如易科罰│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4月9日16時│100年5月5日17時││)│許│4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20│100年度速偵字第25││││46號│4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109│100年度簡字第386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109│100年度簡字第3865││││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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