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7月25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22日起至134年7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因相對人甲○○於9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7月27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甲○○自①98年11月13日②98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741,322元②174,315元,以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世興 ││422│建│76.0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94│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39.8│39.8││││││79│陽台│8.│平│全部│││││雄鄉金興│雄鄉世興│筋混凝土│2│2││││││.6││80│方││││││村集福街│段422地│加強磚造││││││││4│││公││││││38巷11號│號│2層│││││││││││尺│││└──┴──┴────┴────┴────┴──┴──┴──┴──┴──┴──┴──┴─┴───┴─┴─┴──┴──┘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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