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3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前列三人共同被繼承人 李東霖 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119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東霖(原名 李天一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等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1119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自係有繼承權之利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119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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