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偉豪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1月1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及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零工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公司名稱,每日薪資、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7月至112年1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名下無車,何以需負擔油錢及保養費3,000元?並就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3,524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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