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7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現金卡參拾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②信用卡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③通信貸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①貳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②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③捌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②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③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十②二十③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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