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2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桃紅色圓形錠2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驗檢出MDMA成分(即3,4-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
5日出具之管檢字第0940013509號之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之桃紅色圓形錠2顆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