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7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現金卡捌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②信用卡肆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③通信貸款貳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①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②肆萬零壹佰伍拾肆元③貳拾參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②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③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八點二五②二十③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