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定代理人 周舒雁 ?住同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聲字第972號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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