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楊淑鳳
即 原 告
被上 訴人 張榮仁
即 被 告
吳曛如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
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
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6,000×0.02平方公尺
=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