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8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鍾政曄
被 告 洪平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999元,及自民國110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2,9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謝進水 於民國108年1月5日上午11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
東市○○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屏東縣○○市○○路○○○○
號前時(下稱系爭事故地點),適有被告無照駕駛原告所承
保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屏
東縣屏東市○○路由北向南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車時,在
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未料被告仍疏未至亦於此,於行駛至
系爭事故地點前,沿上開畫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向左迴轉,
而不慎與謝進水發生碰撞,謝進水因而受有臉部多處撕裂傷
、上門牙斷裂、左手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膝擦挫傷、右
膝擦挫傷、右大腳趾擦挫傷之傷害。原告依於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契約,賠付謝進水新臺幣(下同)62,999元,而被告係
無照駕駛而肇事,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在上開給付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謝進水對
被告之請求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999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6,
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又被保險人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者,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
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
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
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請書、診斷
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證明單、強制險醫療給付
費用彙整表及強制險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3至25頁、第121至165頁),並本院經調取本件交通事
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33至79頁),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又被告無照騎乘系爭車輛致肇事,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177頁),故被告屬無照騎乘系爭車
輛,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款之
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2,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0年7月28日(本院卷第8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