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86號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鄭小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長榮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