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郭建宏 被告汨橙農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岧 被告 黃宜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06%浮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叁萬叁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06%浮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汨橙農產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①民國101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6年3月16日。②101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6年12月25日。上開借款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如主文所示。詎被告汨橙農產有限公司僅償還部分本息即告延滯,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原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如本判決主文所示本利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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