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古秋菊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肆萬肆仟 陸佰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