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115,000元/平方公尺×18.41平方公尺=2,11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