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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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 游雅清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 丁秉杰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第四項訴之聲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規定,合併請求被告給付781,355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兩造離婚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24,357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上開合併請求部分之裁判費。查上開合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04,195元【計算式:781,355元+(24,
357元x12月x10年)=3,704,195元】,應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方蘭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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