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17號上訴人 劉文 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文竣 因107年度訴字第37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3,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