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鳴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志崇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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