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2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告 陳達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嗣經該士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9號裁定移送本院確定,有上開裁定1份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受該裁定之拘束而為審理,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80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民事更正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1,45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59頁),核原告聲明之變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情,依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2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被告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7年3月11日止,尚餘491,455元未清償(含本金153,902元,循環息337,553元),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到庭辯稱:其目前係依賴政府給付低收入戶金額以維生,伊無能力償還,伊確有向原告申辦信用卡消費,但伊不記得還欠多少卡費未繳、亦不知銀行如何計算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請求金額明細表(見士林地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57頁至第63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並未具體指出原告計算本息有何違反兩造契約之處,亦未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自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上開信用卡消費款項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及│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計算方式│方式│├──┼───┼────┼────┼───────┼──────────┤│01│信用卡│518,805│153,902│107年3月11日起│每月違約金300元,於││││元│元│至清償日止,按│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年息15%計算之│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利息。│金400元,第3個月則計│││││││付違約金500元,但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01│信用卡│491,455│153,902│107年3月11日起││││元│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